2005年8月1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拉链门”洞开须用马赛克覆盖
俞评

  两件原本毫不关联的事,由于几乎发生在同时,又都关联着公民的私生活,由不得人不把它们关联起来。
  一件是目下被炒得沸沸扬扬的男足前国门安琦的“拉链门”事件。8月14日凌晨,南京鼓楼区警方110接到一女子报警,称其在一家酒店的客房里遭到一男子的非礼,警察立即出警,并邀请某媒体记者同往。现场发现一男一女,均一丝不挂。该男子就是安琦,女子是嘉年华夜总会坐台小姐张某。12小时后,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,认定安琦没有强奸及嫖娼行为,将其释放。(8月15日《新京报》、《金陵晚报》)
  再来说这第二件事。浙江杭州余杭区交警日前与国际接轨开出人情罚单,即在向交通违章司机寄送“电子警察”拍摄的高清晰度照片时,在前车窗部位一律打上马赛克。这样做的原因是,此前曾发生过上有违章车辆照片的罚单寄到违章男司机家,被其妻拆阅后发现副驾驶座上坐着她不愿看到的女人,从而引发家庭风暴的尴尬事。(8月16日《都市快报》)
  一个是“拉链门”洞开,一个是马赛克覆盖;一个是主动向媒体报料,一个是严格限制知情范围;一个是高调出击,一个是温和执法。在面对执法可能涉入公民的私生活领域而泄露其隐私之时,苏浙两地警方采取了一显一隐、对比分明的态度。其导致的直接后果是:前者,当事人的隐私“一丝不挂”地曝光在公众面前,当事人颜面扫尽、声名狼藉,正常的生活状态被彻底打乱;而后者,当事人关乎己而不关乎法的“小秘密”不显山不露水,风平浪静得像什么事都没有发生,当事人不但脸面得以保全,家庭生活也一切照旧。我想,无论哪种执法模式,当事人的感受一定会非常的强烈——深受其害者当然是异常沮丧,深得其惠者当然是充满感激,而“倒霉蛋”安琦内心里一定在责怪南京警方“不近人情”,转而艳羡余杭司机的“好福气”。好奇的公众的心理也会十分的复杂,他们在娱乐别人隐私的同时,也会暗自担心,今天的安琦会不会就是明天的我?要我表态,鼓楼警方的做法不免有侵害公民隐私权之嫌,其执法智商显然比不上执法不忘人性化的余杭警方。
  毫无疑问,公民的隐私权是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的。但犯了错、违了法的公民隐私权该不该保护,却是一个问题。如果说违章司机的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还比较好理解,因为他与哪个女人在一起与交通违章无关,并不是法律需要查证的事实,那么对安琦那样的“强奸嫌犯”、“嫖娼疑似者”的隐私权保护似乎要复杂多了。不错,安琦是公众人物,他的隐私权必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牺牲,但也不等于想剥夺就剥夺、想怎么剥夺就怎么剥夺。这位昔日国门酒后“拉链门”失守固然是他行为不检点自酿的苦酒,但他与那张姓女子不清不白的关系应由法律去下功夫界定,而不应该迫不及待地将此捅给媒体去“娱人耳目”。退一步讲,即使其行为在法律上强奸(未遂)或嫖娼成立,也不见得非得将所有细节统统拿来曝光不可,就连成克杰那样的重罪之人,他与情妇那点与案情无关的隐私依法还得“护着”。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,不公开审理,就是基于保护被告人人格权的考虑。而现在,南京鼓楼区警方已宣告安琦在法律上是清白的,这表明安琦在那个晚上那个酒店所做下的那点“隐私”不受法律追究,那么警方又怎么来解释他们在报案所称的事实未查证属实前与媒体“合作”的正当性?
  18世纪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·杰伊曾说:“过去的历史表明,将正义运送到每个人的家门口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,然而,如何以一种有益的方式做到这一点,就远不是那么清楚了。”其实,这话搁我们这儿只对了一半。我们确有不懂得“运送正义的方式”的执法者,但更有对此心明眼亮的法律人,他们既懂得严格执法,又注重规范执法;既奋力打击犯罪,又重视保护人权。余杭交警应当属于后者。我们甚至可以作这么一个大胆的猜想,如果安琦那档子破事发生在余杭,也许他会是人性化执法的又一个受益者,而不会象现在这样在球场外那么的“出名”、那么的受伤。柏拉图说:“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地幸福。”于是我想,即使法律的惩罚有什么值得让违法犯罪者痛苦、悔恨的,也只应该是他罪有应得的那部分,而不是其他。公民个人隐私毕竟不是“公共福利”,也极少会损及公共利益,是不可以交与公众“共享”的。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视角看,公权力对于私生活的干预应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,不管这种私生活是不道德的还是不健康的。因为“运送正义的方式”不当,把人搞得灰头土脸,从此抬不起头来,绝不应该是现代法治的选择路径。在这方面,法律的边界还是早日清晰起来为好。